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