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