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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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的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