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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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配备的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