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