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