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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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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