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