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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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 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