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令第59号)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