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令第59号)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计算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