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令第59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