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7年第115号) 第七条 农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必须遵守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符合抗震救灾和避震救援的要求。 第十四条 农房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如需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其它持证设计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国家和集体在农村新建工业与建筑时,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供电、通讯、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幅度为1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30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10000元以下。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