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私自收取、私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自收取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及业主的佣金、回扣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 第三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私自收取、私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自收取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及业主的佣金、回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个人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