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强制性标准以外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优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属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