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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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非强制性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 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属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