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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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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