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