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