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