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