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