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