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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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