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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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