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