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