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