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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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