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