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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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