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