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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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