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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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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