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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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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