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