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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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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