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标。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