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