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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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