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