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一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