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限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