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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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0号,已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号,已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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