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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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