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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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