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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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