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