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