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