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